在内地办继承很重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,在香港却一文不值
以下文章来源于身边的法律 ,作者黄敏珊
在内地办继承很重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,在香港却一文不值
上一期的分享我们提到,在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中,我们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(即内地法律意见书)外,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。这里提及需要办理的公证认证文件,主要都是涉及在内地形成的亲属关系情况及证明文件,而且这些公证认证文件都是遗产承办申请中不可缺少的必须文件!
以上述一名无遗嘱的内地居民的香港遗产承办个案为例,我们需要在内地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至少包括:
死者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; 死者与配偶的结婚事实公证认证; 子及女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; 死者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; 死者父亲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。
一般情况下,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(即上述的第1项和第5项);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结婚证的公证认证,或是结婚的公证认证(即上述的第2项);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出生的公证认证(即上述的第3项);而死者的父母状况则需要提交公证事项为死者的出生的公证认证,或是公证事项为原件与复印件相符(户口簿或是户籍证明文件)的公证认证等,当然,由于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,因此具体需要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将需要根据个案而定。
早前我们提到,尽管《继承权公证书》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,婚姻、子女及父母的状况,甚至明确提到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,但是这份《继承权公证书》还是无法作为单独的证明文件提交至遗产承办处,以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(详情请见上一期推文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无用武之地?)。
那么,在内地常用的另外一份公证文件,亦即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又能否单独作为证明文件,以证明死者的全部亲属关系状况呢?
其实,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的性质跟《继承权公证书》有点相类似,其当中清楚载明了死者的配偶、子女及父母的状况,内容应该是涵盖了结婚事实及出生事实的一份公证认证文件。但是,相比《继承权公证书》,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更明确地被遗产承办处在遗产承办指引中列入“不可用名单”!亦即是说,如果拟用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代替上述提到的结婚事实公证及/或出生事实公证的话,将会被遗产承办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的所需公证文件。
当然,假若我们有非常合理的理由,且能同时提交其他有力的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的情况下,尝试用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代替某项无法单独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的,还是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受的!只是,就如我们经常跟我们的当事人所强调的一样,如非确实无法办理某份必须提供的公证认证文件,否则都不应该直接考虑办理《亲属关系证明书》代替其他所必须的公证认证文件,这必将导致最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!
所以说,想在内地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一环节省手续,最后可能会得不偿失!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时候,建议还是先咨询具有丰富经验的跨境遗产承办律师,取得专业的处理意见后,再开始办理亲属关系状况的公证认证文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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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团队及作者介绍】
华商林李黎(前海)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、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,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、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,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。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,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、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。在过去十年,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,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,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
黄敏珊: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,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,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,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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